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2025-05-20 19: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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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兆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当前,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将检察职能融入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实践当中去,在工作中延伸检察触角,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充分认清形势,客观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已从根本上确立,但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仍不宽松和健全,尤其是法治环境。如一些地区执法、司法机关的少数人员,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监督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意识不强,偷漏国家税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尽理想,盗窃、诈骗、侵占民营企业财产及向业主敲诈勒索、索贿,甚至侵害其人身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尚未完善,等等。 为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帮助、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如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邀请企业代表参与,聆听企业的心声。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或者在其他职能科室设立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窗口,强化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渠道。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 同时,探求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合点和突破点。司法实践表明,盗窃公司、企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围绕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力度,确保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严格履行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坚决、及时地依法打击涉及对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活动,如盗窃、侵占、诈骗等涉财型犯罪,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存空间;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与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将民营企业的司法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对民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作者系扬中市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