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立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那么,认定立功是否以“其他犯罪嫌疑人”负刑事责任为必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2日)第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二、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应分开评价
根据刑法第13条,一切违反刑事法律、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刑事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而应接受的、国家依据刑事法律作出的以刑事制裁和免予刑事处罚为表现形式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等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先发现犯罪事实,后对犯罪事实的实施者进行刑事责任审查。因此,在案件办理中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可以分开评价。事实上,《意见》第6条也是肯定了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分开评价的观点。因此,在认定立功时并不以被协助抓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而是以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为认定依据。
三、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
根据《解释》和《意见》,只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可认定立功,在司法实务中也有助于办案操作。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一方面,司法机关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去追查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导致对立功者所涉案件办理的延迟,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还必须详细了解被协助抓捕者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这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注意义务,也超越了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立功的认知。
构成立功。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不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