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规定,要求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到实处: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城市和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论证时,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在投资预算中安排开垦耕地资金。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实行先补后占,新增加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确实难以做到先补后占的,应由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补充耕地方案,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补充保证金,其标准不应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建设单位要补充耕地时,可按耕地补充协议的具体规定使用耕地补充保证金;若建设单位不能履行协议的,则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耕地补充保证金组织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
(4)地方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切实做到新增耕地保质保量补充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所占用的耕地。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严肃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或委托征地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施工和技术咨询。土地开发整理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标的办法,逐步向社会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