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是需要家人签字的。
移交程序:
(一)、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县民政部门必须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本》、《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民政部门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的,上报省民政厅,带残疾军人到省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复查鉴定。县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民政部门。省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二)、残疾军人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民政部门根据残疾军人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残疾军人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民政部门。迁入地县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残疾军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省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