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呢?于逆转裁判里描述的有哪些区别??(满意加分)

2025-05-15 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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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以前的主攻方向就是日本刑法,让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我不了解你的知识背景,不知道你是否了解法律专业的一些常识,如果我说的有你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联系我,QQ 124671764。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 日本的刑事法律,体现出一种独特的境况。其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执行的实体法,仿效的是德国的立法精神,采取严密的成文法形式。而在关于审判程序方面,却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式诉讼,这又与欧陆法系国家大不相同。
日本的审判制度,比较接近德国。法官(日本叫裁判官)在审判中不能动用自己的职权主动侦查,而只是由控、辩双方自己搜集证据,在法庭上法官根据双方控辩的实际状况和陪审团的意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我们国家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主动调查案情,搜集证据,由法官主导整个裁判程序的进行。

2 检控局,也就是公诉机关。这在每个国家都是有的,我们国家承担公诉职能的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机构。当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国家的刑法,那么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犯罪活动,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权利的极大侵害,也是对国家权威的挑衅和无视。国家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需要动用国家机器对这些犯罪活动予以制裁,因此,凡是触犯刑法的,都是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检控局,或者检察院,都是其这种功能的国家暴力机器、专政工具。

3 至少在我所知道的国家刑事诉讼法中,都是“一案不再审”的。美国如此,日本如此,我们国家也是这样。
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解释。第一,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法律侵害,美国人的说法就是“任何人都不应该承受因同一件事受到两次审判的危险”。所以,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审判后各种证据显示的确是他干的,也不能再对他提起控诉了。这样,不会让犯罪嫌疑人觉得惶惶不可终日。第二,使为了捍卫国家司法权威性。司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是公民自我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审判一旦宣布,就必须保证其高度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
日本刑事诉讼法,在关于诉讼标的理论方面,有相当精细的理论。如何区分案件的单一性与同一性等等,不过这很专业,估计你也不需要。

4 律师在我们国家的地位是很低的,这是中国律师的悲哀,尽管收入可能还不错。这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等等造成的,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觉得打官司是坏事,律师都是坏人。国家对于律师的权利,是极为限制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官素质,一般都不是很高,在专业律师面前,他们的劣势尽显,为了保证他们的权威性,就需要限制律师的权利。
而在日本,因为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律师就扮演起了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力范围很广,可以自己搜集证据,中国的律师就不行,中国律师想看一看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都很困难。这是法律文化和公民心态等等因素共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