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时,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记录: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为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对消费税可不作账务处理。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对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生产企业付出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反映销售收入,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销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同时:借:应收账款(应交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消费税)
生产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交消费税)
生产企业收到外贸企业代为退回的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应交消费税)
贷:应收账款(应交消费税)
如果发生退关、退货,需要补付已退消费税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对于非出口业务直接减免的消费税,企业不需作账务处理。
(4)对于非出口业务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