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不能给小孩办出生证明要看你和小孩的父亲是什么关系,例如:离异夫妻。那这个是可以的,其次可以起诉孩子的父亲遗弃罪,首先,要证明这个孩子和遗弃他的父亲确实是父子关系。
2、如果你和孩子的父亲什么关系都没有,或者和孩子也没有一点关系,那就是收养,收养是不可以私下收养的,首要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收养。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6、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弃婴公告;
10、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11、收养 。
可以的。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资料,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8/n1489/u1ai135365.html
五、首次签发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填写,正页、副页和存根所有项目内容准确,填写齐全,严禁涂改。
(三)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3.“医疗机构名称”栏,按助产机构的全称填写。其他情形的填写“/”。
(四)新生儿父母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9.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因此,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一套房子不能有两个户口本。你想要自己立户,必须有一套没有户口的空房子。孩子出生证明是医院出具的,怎么会找父母要呢?与户口也没有关系呀。
不可以
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