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比较慎重。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需要出借人举证证明,并且使借贷关系处以明确的状态,如果只有借条的存在,法官无法对借贷关系存在形成足够的内心确信,因此,很肯能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实践中,通常建议出借人在起诉之前,以电话或者当面交谈录音的方式,将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证据加以保存,如果有利息支付凭证那更加完善,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需要证明履行了借款行为,没没有转款凭据,要找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