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

2025-05-11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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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其内在规律,根据其定义其适用的要件归纳如下:
(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情事”即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立足的客观环境,亦是其预见合同发展未来之基础。“变更”即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前述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从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依据原来成立之基础所不能预见。
(二)时间上,必须发生于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如果情事变更发生了合同成立之前或之时则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即依据其变更的基础,则无所谓情事变更。如果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亦已履行终止以后,因为,合同关系已归于消灭,则无适用情事变更之余地。故而,只有合同赖以成立的情事于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变更,才有可能适用之。
(三)情事之变更须为当事人不可预见。
当然,情事之变更需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而至,即并非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引起,如果是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过错而引起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负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