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朱某,男,60岁,因邻里纠纷与前宅李某(女)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谩骂。张某,系李某的丈夫,从外面回家,得知自己的妻子与后宅的朱某发生了争吵,于是怒气冲冲地要找朱某论理。朱某见状躲进家中,将屋门紧紧关闭并上了门栓。张某一边骂一边飞起一脚,将大门踢开,致使门栓损坏。张某进屋后抓住朱某殴打,双方纠扭在一起,朱某一再推搡张某,并要求其离开,但张某拒不离开,后被闻讯而来的邻居制止了矛盾的升级。当地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后出警,主持双方调解,但张某拒绝赔偿朱某物损50元,并对强行进入朱某家的行为拒不认错,致使调解未果。朱某无奈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经朱某委托,代为朱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双方调解,张某自愿赔偿朱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元,朱某撤回自诉。
【争议焦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律师观点】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而拒不退出或者经他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进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本案中,律师认为,张某在朱某以关门行为明示拒绝张某入户的情况下,一脚踹开朱某家的大门,踢坏了门栓并在朱某一再要求其退出的情况下,反而与朱某纠扭在一起。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入朱某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第245条的规定,应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第二类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属于可以调解的案件,故法院主持了调解,自诉人朱某撤回了自诉,双方达成了谅解,平息了双方的讼争。
另外,非法侵入住宅罪,列入刑法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章节,说明了法益保护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住宅权是是公民的私密空间,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自由权的象征。古罗马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进一步说明了公民的住宅权是绝对权利。
纵观本案,结合到目前社会现象,特别是农村住宅往往比较开放,对于为了琐事吵架、或者邻里的纠纷,动辄上门谩骂、打架,均有可能涉嫌侵入他人住宅构成犯罪。所以本案调解结果,对社会类似现象起到了警示作用。因此,本案的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起到了相应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三者有机统一。
视情节严重了,如果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