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应如何理解

2025-05-18 05: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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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该条第一款的意思是,如果一位法官参与了一审案件的审理,就不能参与该案件以后其他程序,如发回重审、二审或者再审案件的审理了。
该条第二款的意思是,审理案件的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再次上诉,这位法官以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可以再次参与审理这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