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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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盗窃罪立案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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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涉嫌盗窃罪受审
男子林某利用京东商城的漏洞,多次将价值193万余元的京东优惠券转至自己的账户,并花费88万购物后再低价转卖给他人,获利达50余万元,林某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受审,林某辩称,他这样做是为了提醒京东。
据检方指控,从2013年12月至去年12月间,林某利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的网络平台漏洞,采用设置虚假抽奖的形式,多次从京东的网络平台上窃走大量的“京豆”、“京券”,共计价值193万余元,存放在自己在京东商城的5个账户内。
林某原来在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在京东商城开有网店。京东商城会给一些商家分发“京豆”“京券”等优惠券,用来做抽奖等活动的奖品,每个商家有一个密码。
消费者在京东商城上购物,参加抽奖等活动获取优惠券,再次购物时可以抵扣人民币。林某偶然发现,输入不同商品的编码,能获取其他商家的密码。
据调查,林某设置虚假抽奖,让自己的京东账户中奖,从而将这些“京豆”、“京券”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林某用这些优惠券购买了平板电脑、奶粉等物品,截至案发,共花费了88万元的优惠券。除了自己使用外,林某将购买的商品低价转卖,获利约50余万元。
京东注意到林某5个账户内有大量的优惠券,去年11月向朝阳警方报案。去年12月,林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家电、电脑等赃物及大量未使用的电子优惠券。今年1月份,林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批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盗窃罪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男子涉嫌盗窃罪受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前者是经济基础,后者是上层建筑。而物质关系中的生产关系又是社会关系的基础。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在受到犯罪行为危害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它是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又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随机客体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只影响量刑,它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人则是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或者说主体。犯罪对象表现的是犯罪行为的外部特征,犯罪客体则体现了行为的内在本质。例如: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则是贪污所得的公共财产.犯罪客体不同,罪名也就不同.如盗窃库房中的电线,其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是盗窃罪;而盗窃正在用于通讯的电线,其犯罪客体则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正常通讯活动,所以是破坏通讯设备罪。 3.你说的是犯罪未遂吗?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吸收犯什么是吸收犯,其特征处断原则是什么?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因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仅以其中一罪定罪。特征:行为人主观系故意;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即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吸收未遂行为或未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较重的预备行为吸收中止行为;主犯行为吸收从犯行为或胁从犯行为)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5.累犯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66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给大家分析一下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还有特点,以便大家自己做判断,楼主说的也是完全正确的,这是教科书上的标准解释,容易理解,结合到中国的司法实践就看我的就ok了。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保卫我们的PARTY,保卫我们的Government.(一)一般累犯构成要件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三)累犯的刑事责任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实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