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如果丢失、 被盗发票,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 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 公告声明作废。按《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 条规定,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