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 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