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你说的这个出纳已经涉嫌“挪用资金罪”。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虽然这个出纳已经将公款归还公司,但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只不过是万一被起诉的话,会判刑较轻。
4、这个情况如果公司查账发现那么基本上就是3种情况:A,公司原谅,继续留在公司工作;B、因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开除;C、不仅要开除,还要报警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是最重的。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报公安追究出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毕竟钱已补回,公司没遭受什么损失,如果真要追究,出纳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有公司,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2万元加上已经补回,估计就判个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