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在进公司 时就签了协议,"我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各种社保"员工现在还有权要求公司在2010年

2025-05-20 07: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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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协议是不合法的,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因为缴纳社保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包含的。
可以凭劳动合同书,到当地人社局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个人也要承担应缴费用)。这个没有时效。
也可以凭劳动合同书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
顺便说一下,并不是只有律师才懂这个。
当然,回不回答在我,采不采纳我就掌握不了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

回答2:

我不是律师,但略懂略懂。
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相关保险费。
关于时效问题,得看你打算采取什么维权途径。如果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其行为在2年内未被主管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述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你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有关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自愿放弃”一说,这个协议内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了应当补缴相关保险费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3:

协议无效,关于补缴社保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答4:

不合法,当初是你自己放弃的,现在要交也是从下个月开始。前面的不可以补交

回答5: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