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应当按照刑罚的规定确定,即,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三年后,又发现有故意伤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两罪总合刑期为十四年,决定执行十二年,在后罪判决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决定十二年的执行期限中减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还将执行刑罚九年。
对漏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并后减”原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69、70、71条规定得非常详细。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假设前罪被判了A年(总和刑期是A年),执行了B年后,发现漏罪,漏罪被判了C年。先把A和C合并,确定总和刑期(假设为D年),那执行的刑期是D-B年,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假设前罪是A年,已被执行B粘,现在发现新罪,新罪被判C年,处理方式是(A-B)然后和C并罚,确定一个新的总和刑期
就是重新审判,然后合并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