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完善机制的举措得到了法律和行政两个层面的有力保障。
一、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是全世界共识,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直在加强。毕竟知识产权算得上是网络零售领域的“敏感词”,中国企业近年来没少在这方面吃亏,甚至有些公司在国际化过程中还由于被指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原因被美国列入年度全球“恶名市场”黑名单。
二、加重赔偿,让惩戒措施更“狠”。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对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侵权者从严处罚,不仅能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也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震慑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滥用知识产权牟利的行为虽然表明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但打着知识产权的幌子恶意敲诈等行为值得警惕,事实上有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权利范围。因此需要对鱼龙混杂的“知识产权”打假。
四、《“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强调了强化知识产权重点环节,在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求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五、提高效率,让维权速度更“快”。互联网领域侵权发生快、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执法人员只有雷厉风行、动作迅速、积极取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可以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缩短周期、提高执法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应该要建立完善机制的举措得到了法律和行政两个层面的有力保障,让知识产权打假可以更加顺畅。因为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应该是既包括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机制,又包括对滥用这一权利的应对机制。只有通过有力的打假,才能进一步厘清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利于保护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排除鱼目混珠的恶意知识产权,保障市场运转更为顺畅。
一、正确看待知识产权维权打假
1、被告主体确定困难
在很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都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隐藏在幕后,一般不太容易被发觉。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只能在市场上见到侵权产品,而无法获知这些产品来自何方,即使有公司名称,但据此进行调查,会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电话号码都是假的,条形码是套用别的公司的,这让权利人很纠结,感觉愤怒的拳头找不到落点。
2、取证困难
取证难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共同特点,有很多进入流通市场后的侵权产品都很分散,制止单个销售行为,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并且对于生产行为的取证也非常困难。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形成很完整的产业链,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特点。
3、获赔困难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往往十赔九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专利是一百万元)的赔偿。
二、正确看待知识产权维权打假
因为打假维权的种种困难,有许多企业望而却步,还有一些企业认为,不如放水养鱼,更有些企业认为,假冒对于提升产品的知名度有很大的好处。打还是不打?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幻想放水养鱼抑或提高企业知名度,如果放任,假冒产品将充斥市场进而导致企业品牌与信誉的贬损。其实企业需要考虑的不是打还是不打,而是何时打,打的目标是赔偿还是市场。
三、企业的五种维权处理方式
1、发警告函
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2、以赔偿为目标
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的话,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之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
3、以诉讼促和谈
权利人有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以诉讼清市场
很多时候权利人从诉讼中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
但如果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亦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
5、以诉讼促合作
有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