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一般是指计算机操作系统所具有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效能和功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所谓数据,是指计算机处理的数字化信息,包括数值、文本、图象、声音和音频等。
所谓应用程序,是指计算机操作系统程序以外的,为特定目标而设计、编写的,具有某种特定用途的程序,它通常是数据的一种使用方式、操作方法或检测工具。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行为对象包含了以上两种对象。
2.犯罪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多是从事计算机技术职业的程序设计人员和维护、操作计算机的人员,但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特定职业和身份。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罪过形式上只能是故意,在实践中多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和意外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毁灭罪证、报复、敲诈勒索、恐吓、恶作剧、不正当竞争、显示才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