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学生的标准

2025-05-19 14: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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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特困生的申请必须考虑下列三个标准之一就可以:①困难户家庭、②低保户、③五保户;假如归属于这三种家庭之一,特困户就非你莫属
填好贫困证明的目地取决于真正的描绘家庭贫苦状况,将家中的工作人员、年薪状况、经济来源都属实描绘清晰。假如家庭经济发展尤其艰难的同学们。要属实描绘家庭经济发展艰难的实际层面。例如:家里是不是有残废人员、收益来源于是不是单一、人力资本是不是少等这种层面必须实际属实的描绘。随后交到有关部门审批盖公章,一般是盖上家庭所在城市乡(镇)市人民政府公司章,或高些一级主管机构公司章。
贫困证明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开的,是国家为了更好地协助这些家庭贫苦的学员给与的现行政策照料,千万别鱼目混珠,占用配额(之前有一些学员家庭状况非常好,还去申请)。贫困生一般由高等院校独立评定,依据学员的贫苦水平每一年不一样的额度补助,十分贫苦的一般每一年每个人3000元(有低保证的立即发高档次),比较贫苦的一般每人每天2000元,一般贫苦的一般每人每天一千元。

回答2: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享受的教育补助标准是什么?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同等标准享受各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位学生每年2000元,初中每位学生每年25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补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400元。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在实施本省现有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学前教育阶段,在幼儿园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3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400元标准补助教材费。

各市县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教育补助补贴政策,亦适用于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与特困供养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是指具有当地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进行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回答3: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是指具有当地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各地资助标准不一样,例如海南省万宁市: 《万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2017年秋季教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生活费补助标准1400元/生·年。已获得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 (二)小学教育生活费补助标准2400元/生·年。 (三)初中教育生活费补助标准2900元/生·年。 (四)高中教育生活费补助标准1900元/生·年;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五)中职教育生活费补助标准3500元/生·年;一、二年级学生教材费补助标准400元/生·年。已获得扶贫部门组织实施的“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及残联部门组织实施的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补助生活费,已享受免教材费政策的不再补助教材费。 (六)高等教育学费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标准3500元/生·年。

回答4: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6306533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学生。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十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章审核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