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奖励产假政策已经废止,改为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现行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基础产假是98天,剖腹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
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增加的产假,各省规定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或查看所在省的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