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益保护的有效期为
从商业秘密形成之日起至披露之日。
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知悉商业秘密之日”是指员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并被要求承担保密的义务。“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是指商业秘密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丧失秘密性,这种公开可以是权利人的主动公开也可以是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比如:将通过反向工程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公之于众)或者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公开(比如:通过违法披露使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均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去披露、获得或使用其商业秘密。与员工的劳动期限无关。
员工的保密义务并非基于合同关系产生而是依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与保护目的产生,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所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正当的自由竞争,凡是遵循诚实信用的理念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均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大多是商业秘密的研发者和开拓者,其取得的秘密成果可以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优势地位,打击非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存在,法律就要时刻予以保护。
一般硅胶(中性或酸性硅酮密封胶)有效期只有六个月,有的厂家标注9个月。超过一年的可能在管内固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