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中宅基地内的空闲地如何补偿?求解答

2025-05-14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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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被征地单位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水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按三至五倍补偿。上述各类土地压有砂面的,每亩可另补该地一至三倍的砂面费。
  2、征用弃耕地,可按附近同等土地作物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3、征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一般不予补偿。
  4、征用林地、牧场、草原、渔塘、宅基地等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