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算周期算起。
《供电营业规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
扩展资料:
《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法条:
第八十五条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
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第八十六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局有个抄表日期的,
如果是分摊电费,双方商量一个结算期即可。通常先抄表、再开票、再约定开票开后几天付款
目前,上海地区的电费账单以一个自然月为周期。以一月份的账单为例,一月份账单结算周期为1月1日0点到1月31日24点。现在上海的电表均具有远程抄表功能,当电力局向电表发布远程指令时1月数据开始上传到中心,此项工作会在两周内完成,开票日期基本在次月15日,即1月账单在2月15日打印寄出,再以30天为付费期限,因为2月只有28天,所以30天即3月17日为缴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