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及计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不过有一点,就是交强险不可能有25万啊,国家只有6万啊,你的25万从何而来呢
至于赔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制险范围内的,如果是非机动车,不考虑责任,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你现在就是要落实交强险投保金额.超出强制险部分的,可以从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但那是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的.
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其中: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数额和伤者的实际损失、户口、年龄、责任、当地统计数据等有关。
关于你说的保险,应该是以前的商业三者险,各地实践中的做法不太一致,有的地方只要受害人的损失在你说的25万限额范围内不论责任的全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过部分损失按责任有伤者和肇事方分担,有的地方按照交强险的限额(医疗费8000、残疾死亡5莞、财产2000)并且份有责、无责两种方式处理,超过限额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你可以要求赔偿法律支持的有,
1.医疗费用,(实际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2伤残补助(十级伤残按照当地人均收入20年计算.5
4误工费.(实际住院时间和法医鉴定需要休息继续治疗时间)
4护理费(护理人员从事行业X你住院治疗天数,包括已经住的和法医鉴定需要住院天数.)4
5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定夺).
6精神损失费(根据对方经济能力和你的实际情况不等.)
以上6条在《交通道路安全法》内规定必须赔偿的条列.法院判决就是根绝此条列.但是你和对方私了也可以重着此条列适当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