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反《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