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一种情形(具体见下解释)。
而b如果说是自己叫A去办的卡双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四种情形的共犯,双方都有罪了。而且前期的调查中没有找B说明基本案情是清楚地,现在改口证明力也不大。
信用卡诈骗罪是刑事犯罪,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即使银行撤销民事诉讼对刑事影响不大,但是他家人把钱换了可以做为一个从轻的量刑情节。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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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和公章被信用卡诈骗罪吸收,是预备行为。
他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于金额不够巨大,且已归还,应该可以缓刑,或者拘役。如果b说是b主使的那就构成了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