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专项资金

2025-05-15 0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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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的适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出让金

回答2: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提留和分配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提留规定
  (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6.宁波统筹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3%计提。
  二、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的投入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全市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70%分成给相关镇(街道),30%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镇级农田水利项目补助;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额分成给相关镇(街道)。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资金专项用于镇(街道)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等项目支出,相应列报“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三、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全额补助相关镇(街道),专项用于相关镇(街道)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