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行政起诉期限的违法行政行为,该如何纠正?那就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其实任何法律法规都是有期限范围的,包括行政法法规,如果超过了的话,肯定是要重新申请的
可以通过法律如何纠正?
超过了行政起诉期的违法行为,就不会被处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