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委托进行笔迹鉴定的,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该在受理鉴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但是,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如果法院与鉴定机构约定民具体的鉴定时限的,则需根据所约定的鉴定时限来确定;同时,如果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