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的公告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怎么理解?

2025-05-14 1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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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票据的质押、贴现行为有效。而票据质押和票据转让一样,都是票据行为的一种,是对票据权利的处分。从票据权利处分的角度看,质押背书设定质权的行为与转让背书权利转移的行为有着本质的相同点。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根据法律的类推适用,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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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公示催告期间,有法院作出的公告,相关当事人应该看到公告,知道这张票据是有问题的;如果当事人还取得该票据,那么法院不支持其票据权利。如果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后”,此时法院不进行公告了,法院也还没有作出除权判决,那么这段期间就是“空白期”,当事人很可能不知道这张票据有问题而取得票据,此时是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其享有票据权利,法院应当支持。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进行权利申报或者虽然有人进行权利申报但被人民法院驳回时,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