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可自行协商解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二人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决对双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没有结婚证的,无法办理离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采取登记制度。结婚需要登记领取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离婚需要登记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以证明双方已经结束婚姻关系。未经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上不成立,即双方在法律上从未确立过婚姻关系。
换句话说,没有结婚证,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不需要办理离婚。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只能算同居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与另一方分居,也可以与其他人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下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不构成重婚。如果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决对双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可以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的相关程序: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准备以下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通常需要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没有补办结婚手续,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可告知当事人回原办证机关办理或到原登记机关提取婚姻档案(且信息一致)后办理。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发结婚证。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具体来讲,双方需要先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文件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冷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没有去领取离婚证的,即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分歧较大,没法协商一致办理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首先需要撰写离婚起诉状,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证明文件。法院受理立案后,会在法定期限内安排开庭,对双方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否则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起诉要求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法院受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