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有病程太长的时间规定吗?

2025-05-17 03: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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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省级民政部门初审市级上报的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等。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伤残证。
2、省级民政部初审市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对材料不全或有异议的,退回市级民政部门。
3、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省级民政部门总的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