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然气供应厂由于生产规模地扩大,需要招聘20名懂得防爆技术的新员工。天然气供应厂对20名新员工在上任之初进行了安全培训,且规定了新员工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由老员工带新员工进行作业,在新员工实习期满后开始独立作业。但是由于春节将至,需要加大天然气的运送量,在扩建的新车间急需员工上任,于是新员工实习期未满便被厂方安排到新车间独立地作业。有关机关对天然气供应厂的这项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两万元。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有法律依据吗?出现哪些情形时需要对其罚款呢?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满实习期时让新员工独立作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培训的要求,是应该被罚款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被处罚款的三种情形,即:(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包括了天然气供应厂被处以罚款的情形。未满实习期独立作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对天然气供应厂罚款也是有理可循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安全生产跟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在安全隐患的判断上,不能说基本上消除了隐患。在安全工作的评价上,不能说安全生产已经一步到位。在责任的落实上,不能说普遍到位。要注重细节,做好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