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不予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25-05-14 23:16:16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一、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可以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罚的书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退一步讲,即便是结论为“轻微伤”和“母亲患病与被打有关”,公安机关也应该对其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四、关于伤情和伤残鉴定,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法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法院得以立案,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的结果只能根据具体检验的情况而定。 最后说一句: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对侵害人治安处罚,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