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哈特所持的描述社会学以及日常语言学派的分析工具,将西方法哲学从逻辑实证主义的困境中解救出,指导西方人开始着重实际作业,而不是思维上的论证。
法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有的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类:以社会时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哈特所持的描述社会学以及日常语言学派的分析工具,将西方法哲学从逻辑实证主义的困境中解救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哈特所持方法论基础本身也面临挑战,主要体现在欧陆哲学的诠释学与英美哲学心灵哲学的挑战,其中诠释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德沃金,而心灵哲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标榜自然化哲学进路的布莱恩 莱特。
法律实证主义其实就是围绕: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互相分离(且必须保持互相分离)的。即法律的存在是一个问题;其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一项法律,只要是实际存在的,那它就是一项法律,即使我们碰巧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
通常认为,哈特在法律理论中对一种(准)解释学方法的运用,为法律实证主义以及一般的法律理论,带来了重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