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女职工的劳动禁忌,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①妇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上有别于男性,有着特殊的生理现象,如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如果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会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
②妇女不仅是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而且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妇女是双重意义上的生产者。妇女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我国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就更为重要。根据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A.矿山井下作业;B.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游动强度的作业;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E.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F.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错、汞、苯、铜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女职工禁止在矿山井下作业,禁止森林伐木,流放作业。脚手架安装拆除作业,电力电信高空架线作业。经期禁止低温,冷水作业。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
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