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和B的关系是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B行使的是债权保全,而你对A又没有抗辩权,(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故,你不能抗辩B的债权保全。
3.B如果提起代位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你又没有对A的抗辩权,我觉得你应该签收裁定文书,并将租金交给B(要拿收据)。
你向法院要执行手续后,才可将租金给b,才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的意思是让你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所以你可以把租金给B, 但你要保留判决书,执行书啥的,避免A再向你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