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就这个问题认为是姐姐没有义务和责任的,因为好不容易才到了花样年华的年纪,可以去追逐自己的梦想,再者现在的社会打拼本就不容易,却已经要开始承担养育一个孩子的重担和责任,换做任何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都接受不了。
首先站在父母的角度上看,毕竟是血浓于水,可能父母生二胎的想法是觉得说自己年纪大了,考虑到将来姐姐成家了或者遇到什么困难,也好有个帮手,不必自己一个孤苦伶仃。到了父母年纪大养老也是一个问题,独生子女最大的苦恼,因为毕竟不是每个人的生活都可以不愁柴米油盐的。
在我看来我是觉得兄长没有责任去抚养我的,但可以有这个义务,这个义务不是单方面的,是双方的,双方共同去履行这个义务才能长久保持之间的平衡,因为我们是一家人,所以有义务去彼此照顾,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去帮助我,而我也不是一事无成的,也能去为他们做到我力所能及的事情。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的哦: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没有的。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一般情况下,哥哥、姐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但是,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法定抚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弟弟对姐姐的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