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太笼统了吧。机打发票用电脑开,手写发票用笔填,具体项目都按规定填写,多联次发票要一次性复写,整本票要按顺序使用,剪裁式的票注意按规定剪裁;发票作废要各联次要全部保存,涉及税控系统开票则系统里要同步作废。我能想到的就这些,供参考。
按照发票面上要求的内容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 发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