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哪起诉

2025-05-14 10:59:4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同意楼上朋友的意见: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所以先帮你分析情况,后列出相关法条供你参考。

  1、先明确几个问题:
  (1)你们结婚后在天津生活,两人的户口是否同时迁移到了天津?
  (2)如果没有迁移到天津,你们在天津生活是否超过了一年?
  (3)他地南京上班,也在南京居住?他在南京居住是否超过了一年、是否有证据证明?

  2、从你说你去年在天津起诉的情况看:即使你们两人的户口没有迁移到天津,你们两人在天津也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属于夫妻同时离开住所地在外居住超过一年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1)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在南京居住没有超过一年:你仍然可以在天津起诉;
  (2)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在南京居住已经超过一年:你起诉离婚,应到他的现常住地__南京起诉了。

  附: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什么是常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建议:
  (1)先看看男方在南京居住是否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没有超过一年,想办法找到没有超过一年的证据,然后在你所在地天津起诉。
  (2)如果已经超过了一年:你也可以先在天津起诉,法院受理后,如果他不提出管辖异议、来应诉的,天津法院就有管辖权可以审理,这对你比较有利;如果他提出管辖异议,要由他举证证明他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他能拿出这样的证据,案件移送到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你再到南京处理也不晚。
  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补充或以HI提问,俺在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答2:

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法院起诉。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下列三种案件应向专属法院起诉: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②对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应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③对继承遗产的诉讼,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法院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该法院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应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法院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回答3:

一般情形应在被告户籍所在提提出离婚的诉求。

回答4:

依据管辖原则,提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回答5:

在南京起诉,就是被告现在所在地,否则异地审判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