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本身是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如果这样理解就是正确的:如果该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那拒绝公开就是违法的。
【举个案例题】
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
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
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要点】信息公开诉讼时效
【答案】:D
【解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10、11、12条之相关规定可知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另依据第13条规定可知田某从事研究---符合该条的科研的特殊需要(不能仅理解为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的研究),有权申请公开,具有申请人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二款之规定可知上述情形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田某可以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