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符合哪些条件

2025-05-14 16: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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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告或者第三人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的主体是原告或者第三人。
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拥有充足的人员、装备等有利条件,享有获取证据的便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处于被动地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掌握,导致行政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甚至无法取得证据等情况。因此,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合理的。调取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对原告而言,申请调取的证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二是在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赔偿和补偿等特殊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应当提供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与本案有关。此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档案材料等。档案材料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地籍管理档案等。申请调取证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是由国家机关保存的;二是必须由人民法院才能调取。如有的档案材料不对外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介绍信等相关证件不能查阅和获取的。如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的证据的,则无须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如果依法应当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相应证据,而行政机关拒绝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回答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