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规定,是其他法规规定的,可以享受42天产假,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扩展资料:
女职工流产是可以使用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的,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一、引产后注意事项:
1、引产手术后需住院3-5天,注意子宫收缩情况,预防大出血的情况发生。因为引产手术对身体创伤较大,术后需休息至少两周。不宜久坐、久站,更不宜做高强度的工作,尽量多卧床休息。
2、因为引产手术流血较多,术后要注意增加营养,禁吃生冷辛辣刺激的食物,要多吃些补气血清淤的食物。例如:红枣、莲藕、鸡蛋、牛奶、鸡、鱼、动物肝脏、大豆制品小米粥、红糖水新鲜蔬菜和水果等,富含蛋白质和维生素营养助消化的食物。
3、术后下身需穿宽松的衣服,一个月内做好下体的清洁工作,早晚用清水冲洗外阴。如有恶露排出,可用妇婴专用的卫生纸垫在内裤上,尽量不要用护垫,卫生纸比护垫的透气性好。勤换洗内裤,换下的内裤用热水烫过,在阳光下暴晒消毒。术后3天可用热水淋浴,不可坐浴,但要关闭门窗房间温度不要太低。
4、术后下次月经之前不要同房,事前夫妻需做好清洁工作,事后应采取避孕措施,如果需要怀孕要在半年以上。否则对身体的伤害会很大的,女人一定要爱惜自己的身体。
5、术后的保健工作,首先要做好保暖工作,房间温度不要太低。如果是夏天,不要让空调、风扇对着吹。做好足、腹、头部的保暖工作。每晚用热水泡脚,可用热水袋敷一下腹部。术后三天可适当做些锻炼,有助恶露的排出和子宫的恢复。
6、 术后要注意观察阴道的流血情况,如果流血时间较长或者一直流血不净需及时就医。术后一个月要去医院复查,检查一下子宫的恢复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享有产假42天。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引产分为2大部分,第1部分是对中孕期间妊娠的终止。第2部分是对晚孕这段时间妊娠的终止。中孕是指孕12-28周之内,如果由于胎儿畸形或者是胎儿有致死性的异常,或者是夫妇双方能通过自己的决定,商量不要这个孩子之后,医师就会给这样的孕妇做中孕期间的引产。中孕期间的引产,具体的方法分为两种:1、12-14周的时候药物引产,也就是通过米非司酮加米索,这样的药物流产药物口服进去,然后等待胚胎及附属物流出来之后,再进行轻微的刮宫处理,这是用于12-14周之间。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