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肖某受张某委托去某房产公司看房,看中一套商品房,即以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销商品房认购书》,并代缴定金10000元。肖某在《认购书》代理人一栏中签了名,但张某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没有盖章。张某实地看房后对该房屋结构不满意,便和肖某一起向房产公司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定金。但遭到房产公司拒绝。经多次交涉,均无结果,张某、肖某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内销商品房认购书》无效,被告房产公司应返还张某定金10000元整。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房屋买卖中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属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显系第二种无权代理,即超越代理权限而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张某仅委托肖某看房而非买房,肖某便以张某的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属越权行为,该《认购书》效力待定。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行为。但本案中张某既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未盖章,并且事后提出退房,显然张某拒绝承认该《认购书》的效力。因此《认购书》对张某不具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从属合同,当主合同(《房屋认购书》)无效时,定金合同(或者条款)也随之无效,房产公司据此而取得的定金应返还张某。
为何将肖某代付的10000元返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