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解散未依法进行清算,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做了规定。
其次,借款是以公司的名义借的,这是公司的债务,原则上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话,也是要对于债务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这种滥用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在实际中可能需要法院来进行认定。
最后,关于外欠货款清单,这个本人不是很了解具体是什么内容,所以不好作说明。
个人看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他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你有权凭借这些证据要求该公司还款,但是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各股东只能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你只能要求以公司的剩余资产偿还你的债务。
两种方案:
一、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请求股东在应缴出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使代位权,起诉公司的债务人,就是股东和他子女,以他们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他们把欠公司的钱还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