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以下形式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2、协商终止后,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终止合同; 三、约定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释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释金如数退还。2、决定退还保释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保释金可以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