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视“高价中标”现象
不可否认,政府采购活动中确确实实存在“高价中标”的现象,以投标报价是否突破采购预算为标准,“高价中标”又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全部投标报价均未突破预算,中标供应商是报价最高者,另一种类型是全部投标报价均突破预算,中标供应商是报价最低者,对于后一种类型的“高价中标”要视采购预算的合理性而论。本文主要探讨前一种类型,引发“高价中标”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指定品牌采购引发厂商的价格保护而形成高价交易。制造商对于首个报备的经销商给予“价格保护”的现象非常普遍。制造商在获知采购人所采购产品的品牌、配置和型号后,势必产生非买不可的感觉,从而引发授权报备和价格控制问题,价格会居高不下,甚至无端高出正常市场售价许多,让采购人多花冤枉钱,白白浪费财政性资金。
二是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有些采购活动从表面上看也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而且价格非常接近,给人造成竞争激烈的错觉,其实“主角”只有一名,其它都是“主角”请来凑数的,实质是串通投标,这样的采购价岂有不高之理。在一些金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中,级别较高的代理商或制造商直接操控,安排相关供应商“陪标”,凑足“三家以上”,以促成其交易。
三是采购需求、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依某一供应商的条件而“量身定做”。买什么样的产品,要求供应商具备何种特殊资格,采购人往往说了算,供应商便以丰厚的“回扣”相许搞定一些意志薄弱的经办人,拜倒在金钱脚下的采购人员便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指定采购某种品牌某种型号产品,在特殊资格条件设定、技术标部分、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上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受到特殊关照的供应商心中有底,除价格以外的评审要素得分高,报价肯定会超出常规许多,于是形成“高价中标”。
四是忽视或淡化价格因素的评审,难以体现低价优势。如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在价格分值比重的设置上追求边缘化,货物类采购项目按30%最低比重执行、服务类项目按10%最低比重执行,在本应该考虑价格因素的服务类招标项目上却人为排斥价格分值,从而过于突出技术指标和服务能力分值,淡化了价格分值在评审中应有的份量,致使低价中标的概率大大降低,甚至出现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最终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五是不合理的资金利息负担增加了供应商投标成本。从实际操作来看,不少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远远高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一个概算为20万元的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竟高达1万元,不少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并未退还给中标供应商,而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自动转动履约保证金”。从付款方式看,分期付款已成为一种潮流,而且呈低首付、总期限拉长之势,徒增资金利益负担和投资机会成本。
二、“高价中标”没有市场,既危害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力,又不符合采购人利益
节约财政支出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如果通过政府采购却把价格抬高了,那么政府采购就有问题,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高价中标”现象泛滥,势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力,“高价中标”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造成财政性资金浪费。对于采购人而言,明明可以便宜采购的,却买贵了,那么通过政府采购干什么,为什么有些单位遭遇了“高价中标”却心安理得,因为“高价中标”为采购人恶意侵占公共利益提供了可能,可以毫不客气的说,“高价中标”是对政府采购的亵渎,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要高度重视价格因素的评审。将价格因素放在最优先评审的要素,突出价格评审的重要性,切忌舍本求末。价格是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
二要在规范的前提下使合理低价中标成为可能并被普遍接受。在决定使用何种评标方法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特点选择采用最贴切、最有利规范操作的评标方法,要提高评标方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能生搬硬套。对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要坚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最低评标价法的使用中,做到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要合理设置价格分值所占权重,确定价格分值的比重不能追求边缘化,即不能人为地设定法定最低比重,确定“基准价”时,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评标基准价为基础折合价格分值权重计算而得。
三要建立品牌竞争机制,鼓励制造厂家直接投标。品牌竞争所产生的巨大资金节约空间是单一品牌采购所无法实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传统上单一品牌竞争不可避免地带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色彩,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串标围标陪标屡见不鲜。品牌竞争则让包括厂商在内的供应商都绷紧了神经,品牌竞争不仅是政府采购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既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也更有利于采购人节约资金,质优价廉不再是可望不可及。在政府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将沉重打击“高价中标”现象,可以真正破解高价问题,让采购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购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好东西。
四要控制招标投标成本,降低供应商投标报价。主要是控制资金利息成本,严格按照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不得另行追加费用,防止供应商先谋求中标后考虑追加。对于付款方式问题,目前通行的分期付款尽管使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据主动权,但分期付款拖得时间越长,中标供应商的资金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就越大,而这些成本自然会转嫁给采购人,导致采购价格偏高,因此,付款的总期限不宜太长,且首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全款的70%。对于履约保证金问题,要在法定比例内设定,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
五要防范、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惩防并举、以防为主的遏制串通的长效机制,积极地向政府采购当事人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招投标的自觉性,正常管理常抓不懈,降低发生串通的概率;对串通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曝光的要坚决曝光,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必须列入,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毫不留情地一追到底,在查处串通招标案件中要注意财政、检察、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动,执法与执纪相结合,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此外,还要建立招标文件事前审查、论证和备案制度,去除暗藏的限制性条款和量身定做的内容;加大评审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利害关系人员”回避制度、评委独立评审制度、通讯工具集中保管制度和现场监督制度,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