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治疗脱发哪最好

2025-05-16 06: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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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哈`尔`滨`青`年`医`学`会`附`属`医灬院045灬 158灬 883灬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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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语境元素而组织语义符号的过程。因此,本文强调论证领域中的互动式论证,从多主体论辩的角度来分析推进论辩规范性的认知路径,而在谈及法律论证时,主要强调的是主体在证成立场当中的论辩思维。语义符号纳入到论者的认知系统、假设情境和论题识别过程中后,构成规范性引导下的对话前提。认知规范性强调一种从因果关系,或者假设情境导出的相关关系。
关联论辩语境中可被适用的有效依据,意味着对论辩效果多元的可能性空间保持开放态度。论者本身具备的内在的个性化元素,在融入言语行为中的同时也在重构论辩效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目前学界鲜有从认知视角分析法律论辩规范性的研究,但这个问题对于建构论证有效性的意义不容忽视。
一、认知规则在法律论辩中的定位
(一)认知规则的定位认知规则在法律论辩中的意义,即依据情境识别、信息组合、论题变迁与效果认同而形成论辩认知的规范要件,及其在对话规则的检验中如何反馈和调整。认知规则对论辩行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直接、具体和鲜明。论证效力评价需要依据对语境———通常情况下是某种利益格局———的认知模式和期待为前提。通过这些认知要素,可以引导进一步的认知和行为。认知规则应对特定情境的被动性,决定了其结构表达主要依赖于“如果———那么”的条件句(if……then)结构2,事实上,条件句可以涵盖任一规则的规范模型,以涵盖规则确定者的规范性期待。在假定该预设条件句为真的情况下,Shimanoff认为,规则通过特定的道义逻辑变量,可以指称特定场域在应然性层面上是“应当”、“必须”、“可以”发生,来对应论者针对该情境的认同程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变动的态度。
认知层面的论辩言说规则,主要涉及主体面对现实情境的信息处理方式。法律论证认知规范性的前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动态语境下的关联要素具有多元性乃至无穷性。即使如此,论者仍然要预先确立某种程度的情境共识作为确认前提效力的“承诺集合”;第二,法律对话中对论辩规范性的认知,不但检验他们对语境回应的能力,还需要通过条件句的假设性感知,预测对方回应因循的认知的模式;第三,对论辩恰当性的评价,通常涉及论者对论证规则识别、认知与遵循状态的评价。论者可能遇到对方态度转变和议题偏离的意外情形,从而引发裁判者的打断甚至误解等论证互动的谬误类型。
(二)法律论证规则对认知语境的依赖
1.主体的个体属性与论辩规则体系。尽管法律论辩强调规范性和一致性要求,以及论辩话语的严谨与审慎,论者自我深受文化积淀等影响的性格或品质等要素仍然无法忽视。它们使论辩规则的认知可能具备极具个性的表现。例如,坚守礼仪原则的论者,通常将话语表述的友善性视为比逻辑性和思辨性更加重要;内向或者害羞的论者可能更倾向于回避尽管具备有利于己方的,具备更强说服力,但却可能包含激进性、进取性甚至侵略性表述的依据或者理由;信仰功利主义的论者可能对策略性论辩的言说模式抱有更加宽容的态度,从而认同某些可能引发诱导效应的方式,等等。
引导论辩思维的规范性要求,显然无法回避上述个体属性的影响和干扰。如果在研究当中忽视或者省略这些要素,就无法切实和完整发掘认知规范性引导在法律论证当中的意义。强调论者的个性化认知风格在言说互动当中的,有助于区分和辨明理性与非理性的论辩陈述以及信息模式对论辩意图的影响。
2.规则适用频率和顺位。论辩规则体现和反应出来的问题模式,如果频繁地或者首先为论者视为关键对象,那么该项规则通常能够得到主体共同接受。也有学者认为最近适用(recency)的规则相对来说具有情境性优势[1] 111。这种近期效应能够优先地,或者对论者的规范性认知和理解发挥激发效果。论辩情境的变动通常引起论者注意力的转移,而最近的变动最能引起主体在期待某种规范性效果的时候的关注。比如当论者被对方指出存在多重问题谬误时,论辩效力推进中的反驳重点可能会倾向于对隐含前提的检验。
二、意图对论辩规则的构成性
论者对情境的感知是论辩的前提条件,在时序上也首先发生。这种情境对应论者意图和该意图对应的论题及其前提,决定了论者需要面临的主题属性。例如,当论者需要证成命题Q:“S 有罪并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他必须要将R:“主体S 已满十四周岁”作为前提之一予以证成,尤其是其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时。显然,对情境及其对应论题的确立,需要遵循相应的认知规则,其中包含着对特定价值权衡、主题脉络和期待整合的过程。正如在上例之中,R 作为证成Q 的前提(有时是认定主体犯罪行为唯一需要求证的前提,即R 为真,则Q 为真),成为超脱先前论辩主题的更为重要的主题。特定主题关联涉及其属性的情景要素,和证成其真值或者恰当性的相关依据。这就需要进一步诉诸主题的延伸,如若要证成R,则需要证明P:“S 的户籍材料内容属实”为真,等等。显然,论者诉诸论题情境这一思维过程需要论者感知、诠释、分析、解读论题情境属性,亦即依据论辩意图通过反思与整合发掘出证成Q 需要明确的,相关的所有前提R1、R2、R3……并就其中存在意见分歧或者需要进一步予以证成的前提作为新的论辩主题;接下来,论者诉诸进一步探讨的认知规则被激发;目标A 因而成为需要首先证成的主题。在Wilson 看来,简单案例和复杂案例不同。
简单案例能够轻易获取前提性的论题,并且不需要面对过多的未曾意识或者隐含的不确定性。疑难案例通常面对模棱两可,甚至矛盾的情形。由于含混甚或对立的内在线索,认知规则无法单一地、纯粹地和确定地予以适用。规则当中的if 条件句对特定结果的规范性指涉,也很难完整和简单地对应该论题情境的要素体系。与日常对话不同的是,相对于情景要素的多样性、系统性和变动性来说,法律论辩言说通常将问题、论题、焦点或者说议题作为论辩情境的内在核心。在融贯性原则的引导下,问题之间的逻辑网络引导着证据探寻,证据链的确立和证据网络的建构。
三、情境感知中的论辩规范性
(一)论题明确化
作为共识性前提从思辨进程来说,法律论辩需要弄清几个问题:即论辩对象的明确化、支持论题依据或者理由识别,这些理由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等等。正如前文所述,假定主体S 的抢劫行为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唯一留下争议的是该犯罪嫌疑人S 的年龄尚未确定。由于出生证明或者户籍登记的不一致,可能导致该问题在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上存在难度。从该案的情形来看,S 的年龄认定就成为关键论题。或者说:对论题相关的关键要素,其是否成为新的争议焦点,需要论者就此达成共识。
(二)论辩情境识别对论辩意图的影响
尽管在Meyer 看来论辩始于言说者追求特定目的,但情境感知则是目的确立,甚至是论题确立的前提。依据特定利益考量或者价值判断,论者在论题当中确立自身态度和立场,从而形成相对具体的目的(goal)。从语内行为来看(通过说某事而做某事),论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证成特定立场,或者从新修辞学角度要求听众的实际认同;或者从非形式逻辑角度要求证成其依据的相关性、充分吸和可接受性。从语外行为来看(通过说某事时做某事而造成某事),论者通过证成其立场,其实是希望确立某种社会性或者规范性效果。这种效果隐含或者明示于论辩目的当中,表征为论辩意图的实际描述状态。这种效果超出了言说意义构成,但没有超出论辩互动主体的理解范围。意义构成以外的实践效果,就是得以证成的,言说行为以外的对某种新的互动预期的证成。从这个角度来说,语外行为包含了对特定言语行为理解范围以内的实际结果,因而不同于Austin 意义上的,包含以理解目的以外的特定策略为内容的语后行为(perlocutionary)。举例来说,2014 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工伤的认定通过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统一认定。依据该规定的解释,下班途中到市场买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关于上班时间以外的工伤情形的新认定标准,有的人认为该标准更加宽松,更加具备人性化;有的人则认为这种规定有可能会加剧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矛盾,并且使工伤的认定难以获取确定标准,存在执行上的困难。对新出台法规的争议,主要是针对该规定对特定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模式是否得到了公众的认同,是否获取了在实践层面上的可接受性而展开的。这种探讨如果包含认同该规定不断更新和调整的可能性,则属于对听众来说可以理解的,并非包含在论者策略性意图当中的言语行为。因为针对特定论题诸如某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的判断,需要论者在证成其立场的过程中,收集和发掘出有效的理由和依据。其对于论者立场的解释,能够使听者理解立论的证成意图,而不需要根据该意图推导语后行为当中隐藏的策略性目的。
四、认知规则的运作模式———以情势变更原则为例
主体在认知网络当中确立可行的互动目的,其中包含着多重的和恰当的互动规则。而正是这些规则预设的假定条件,决定主体可能诉求的情境。这种规则模式可以表征为“如果论辩情境具备属性X,那么就可以追求目的G”。论辩情境很有可能遇到意外的变动,论者的回应因循其认知范式和关注的视角而导向不同认知规范性理解,进而使他们适时调整论辩意图和预期。互动情境异动之所以能够给论者带来显著的影响,主要在于该异动使当下利益交互模式,和已经获得认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受到了新的情境要素的影响。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就反映和确证了这种异动对论者预期协议的利益分配模式的影响。
在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因为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缘由发生了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将造成显失公平结果的情况,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 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审慎结合相关条件予以论证。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境是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无法预见;是否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是否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以及继续履行是否会丧失合同目的或显失公平等。这些问题可以构成确认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性论题“集合”。
同时,情境识别和关联原则可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语用学依据,认为情势变更本质上是言说互动背景的异动。关联原则认为作为协议形成与执行模式的商谈互动本质上属于认知过程,在共同的认知心理基础上,人们才能实现认知主体和认知对象,以及认知环境和交际意图的协调。关联原则能够激发法律人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与规范要素的互动中的判断智慧,他们可以结合推理效力预期和前提要素的多重发掘,从而有效提升语用推理的可接受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认知科学的角度分析法律论证规则问题,目前在国内外学界鲜有探讨。本文从法律论辩规范性入手,通过论者主体的个性、论者意图的建构意义和论题识别与认定等分析尝试着手此论题。
如上文所言,对于理性言说主体来说论证情境的异动和逻辑规则的协调,必然和论者自身意图结合在一起,实现意义诠释和理解。这就对法律论辩整合语言使用与论者心智状态提供了切入点。论者的认知模型如何遵循论证的规范性,如何进一步通过逻辑学的形式化对参与各方的心智状态,在基于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界定与描述,从而在外部论辩对话与内部认知状态之间搭建起规范性的桥梁。
本文提出这些问题,是期待整合法学、语用学和认知科学的理论精髓,为法律论证规则的研究提重语境元素而组织语义符号的过程。因此,本文强调论证领域中的互动式论证,从多主体论辩的角度来分析推进论辩规范性的认知路径,而在谈及法律论证时,主要强调的是主体在证成立场当中的论辩思维。语义符号纳入到论者的认知系统、假设情境和论题识别过程中后,构成规范性引导下的对话前提。认知规范性强调一种从因果关系,或者假设情境导出的相关关系。
关联论辩语境中可被适用的有效依据,意味着对论辩效果多元的可能性空间保持开放态度。论者本身具备的内在的个性化元素,在融入言语行为中的同时也在重构论辩效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目前学界鲜有从认知视角分析法律论辩规范性的研究,但这个问题对于建构论证有效性的意义不容忽视。
一、认知规则在法律论辩中的定位
(一)认知规则的定位认知规则在法律论辩中的意义,即依据情境识别、信息组合、论题变迁与效果认同而形成论辩认知的规范要件,及其在对话规则的检验中如何反馈和调整。认知规则对论辩行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直接、具体和鲜明。论证效力评价需要依据对语境———通常情况下是某种利益格局———的认知模式和期待为前提。通过这些认知要素,可以引导进一步的认知和行为。认知规则应对特定情境的被动性,决定了其结构表达主要依赖于“如果———那么”的条件句(if……then)结构2,事实上,条件句可以涵盖任一规则的规范模型,以涵盖规则确定者的规范性期待。在假定该预设条件句为真的情况下,Shimanoff认为,规则通过特定的道义逻辑变量,可以指称特定场域在应然性层面上是“应当”、“必须”、“可以”发生,来对应论者针对该情境的认同程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变动的态度。
认知层面的论辩言说规则,主要涉及主体面对现实情境的信息处理方式。法律论证认知规范性的前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动态语境下的关联要素具有多元性乃至无穷性。即使如此,论者仍然要预先确立某种程度的情境共识作为确认前提效力的“承诺集合”;第二,法律对话中对论辩规范性的认知,不但检验他们对语境回应的能力,还需要通过条件句的假设性感知,预测对方回应因循的认知的模式;第三,对论辩恰当性的评价,通常涉及论者对论证规则识别、认知与遵循状态的评价。论者可能遇到对方态度转变和议题偏离的意外情形,从而引发裁判者的打断甚至误解等论证互动的谬误类型。
(二)法律论证规则对认知语境的依赖
1.主体的个体属性与论辩规则体系。尽管法律论辩强调规范性和一致性要求,以及论辩话语的严谨与审慎,论者自我深受文化积淀等影响的性格或品质等要素仍然无法忽视。它们使论辩规则的认知可能具备极具个性的表现。例如,坚守礼仪原则的论者,通常将话语表述的友善性视为比逻辑性和思辨性更加重要;内向或者害羞的论者可能更倾向于回避尽管具备有利于己方的,具备更强说服力,但却可能包含激进性、进取性甚至侵略性表述的依据或者理由;信仰功利主义的论者可能对策略性论辩的言说模式抱有更加宽容的态度,从而认同某些可能引发诱导效应的方式,等等。
引导论辩思维的规范性要求,显然无法回避上述个体属性的影响和干扰。如果在研究当中忽视或者省略这些要素,就无法切实和完整发掘认知规范性引导在法律论证当中的意义。强调论者的个性化认知风格在言说互动当中的,有助于区分和辨明理性与非理性的论辩陈述以及信息模式对论辩意图的影响。
2.规则适用频率和顺位。论辩规则体现和反应出来的问题模式,如果频繁地或者首先为论者视为关键对象,那么该项规则通常能够得到主体共同接受。也有学者认为最近适用(recency)的规则相对来说具有情境性优势[1] 111。这种近期效应能够优先地,或者对论者的规范性认知和理解发挥激发效果。论辩情境的变动通常引起论者注意力的转移,而最近的变动最能引起主体在期待某种规范性效果的时候的关注。比如当论者被对方指出存在多重问题谬误时,论辩效力推进中的反驳重点可能会倾向于对隐含前提的检验。
二、意图对论辩规则的构成性
论者对情境的感知是论辩的前提条件,在时序上也首先发生。这种情境对应论者意图和该意图对应的论题及其前提,决定了论者需要面临的主题属性。例如,当论者需要证成命题Q:“S 有罪并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他必须要将R:“主体S 已满十四周岁”作为前提之一予以证成,尤其是其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时。显然,对情境及其对应论题的确立,需要遵循相应的认知规则,其中包含着对特定价值权衡、主题脉络和期待整合的过程。正如在上例之中,R 作为证成Q 的前提(有时是认定主体犯罪行为唯一需要求证的前提,即R 为真,则Q 为真),成为超脱先前论辩主题的更为重要的主题。特定主题关联涉及其属性的情景要素,和证成其真值或者恰当性的相关依据。这就需要进一步诉诸主题的延伸,如若要证成R,则需要证明P:“S 的户籍材料内容属实”为真,等等。显然,论者诉诸论题情境这一思维过程需要论者感知、诠释、分析、解读论题情境属性,亦即依据论辩意图通过反思与整合发掘出证成Q 需要明确的,相关的所有前提R1、R2、R3……并就其中存在意见分歧或者需要进一步予以证成的前提作为新的论辩主题;接下来,论者诉诸进一步探讨的认知规则被激发;目标A 因而成为需要首先证成的主题。在Wilson 看来,简单案例和复杂案例不同。
简单案例能够轻易获取前提性的论题,并且不需要面对过多的未曾意识或者隐含的不确定性。疑难案例通常面对模棱两可,甚至矛盾的情形。由于含混甚或对立的内在线索,认知规则无法单一地、纯粹地和确定地予以适用。规则当中的if 条件句对特定结果的规范性指涉,也很难完整和简单地对应该论题情境的要素体系。与日常对话不同的是,相对于情景要素的多样性、系统性和变动性来说,法律论辩言说通常将问题、论题、焦点或者说议题作为论辩情境的内在核心。在融贯性原则的引导下,问题之间的逻辑网络引导着证据探寻,证据链的确立和证据网络的建构。
三、情境感知中的论辩规范性
(一)论题明确化
作为共识性前提从思辨进程来说,法律论辩需要弄清几个问题:即论辩对象的明确化、支持论题依据或者理由识别,这些理由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等等。正如前文所述,假定主体S 的抢劫行为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唯一留下争议的是该犯罪嫌疑人S 的年龄尚未确定。由于出生证明或者户籍登记的不一致,可能导致该问题在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上存在难度。从该案的情形来看,S 的年龄认定就成为关键论题。或者说:对论题相关的关键要素,其是否成为新的争议焦点,需要论者就此达成共识。
(二)论辩情境识别对论辩意图的影响
尽管在Meyer 看来论辩始于言说者追求特定目的,但情境感知则是目的确立,甚至是论题确立的前提。依据特定利益考量或者价值判断,论者在论题当中确立自身态度和立场,从而形成相对具体的目的(goal)。从语内行为来看(通过说某事而做某事),论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证成特定立场,或者从新修辞学角度要求听众的实际认同;或者从非形式逻辑角度要求证成其依据的相关性、充分吸和可接受性。从语外行为来看(通过说某事时做某事而造成某事),论者通过证成其立场,其实是希望确立某种社会性或者规范性效果。这种效果隐含或者明示于论辩目的当中,表征为论辩意图的实际描述状态。这种效果超出了言说意义构成,但没有超出论辩互动主体的理解范围。意义构成以外的实践效果,就是得以证成的,言说行为以外的对某种新的互动预期的证成。从这个角度来说,语外行为包含了对特定言语行为理解范围以内的实际结果,因而不同于Austin 意义上的,包含以理解目的以外的特定策略为内容的语后行为(perlocutionary)。举例来说,2014 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工伤的认定通过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统一认定。依据该规定的解释,下班途中到市场买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关于上班时间以外的工伤情形的新认定标准,有的人认为该标准更加宽松,更加具备人性化;有的人则认为这种规定有可能会加剧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矛盾,并且使工伤的认定难以获取确定标准,存在执行上的困难。对新出台法规的争议,主要是针对该规定对特定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模式是否得到了公众的认同,是否获取了在实践层面上的可接受性而展开的。这种探讨如果包含认同该规定不断更新和调整的可能性,则属于对听众来说可以理解的,并非包含在论者策略性意图当中的言语行为。因为针对特定论题诸如某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的判断,需要论者在证成其立场的过程中,收集和发掘出有效的理由和依据。其对于论者立场的解释,能够使听者理解立论的证成意图,而不需要根据该意图推导语后行为当中隐藏的策略性目的。
四、认知规则的运作模式———以情势变更原则为例
主体在认知网络当中确立可行的互动目的,其中包含着多重的和恰当的互动规则。而正是这些规则预设的假定条件,决定主体可能诉求的情境。这种规则模式可以表征为“如果论辩情境具备属性X,那么就可以追求目的G”。论辩情境很有可能遇到意外的变动,论者的回应因循其认知范式和关注的视角而导向不同认知规范性理解,进而使他们适时调整论辩意图和预期。互动情境异动之所以能够给论者带来显著的影响,主要在于该异动使当下利益交互模式,和已经获得认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受到了新的情境要素的影响。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就反映和确证了这种异动对论者预期协议的利益分配模式的影响。
在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因为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缘由发生了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将造成显失公平结果的情况,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 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审慎结合相关条件予以论证。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境是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无法预见;是否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是否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以及继续履行是否会丧失合同目的或显失公平等。这些问题可以构成确认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性论题“集合”。
同时,情境识别和关联原则可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语用学依据,认为情势变更本质上是言说互动背景的异动。关联原则认为作为协议形成与执行模式的商谈互动本质上属于认知过程,在共同的认知心理基础上,人们才能实现认知主体和认知对象,以及认知环境和交际意图的协调。关联原则能够激发法律人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与规范要素的互动中的判断智慧,他们可以结合推理效力预期和前提要素的多重发掘,从而有效提升语用推理的可接受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认知科学的角度分析法律论证规则问题,目前在国内外学界鲜有探讨。本文从法律论辩规范性入手,通过论者主体的个性、论者意图的建构意义和论题识别与认定等分析尝试着手此论题。
如上文所言,对于理性言说主体来说论证情境的异动和逻辑规则的协调,必然和论者自身意图结合在一起,实现意义诠释和理解。这就对法律论辩整合语言使用与论者心智状态提供了切入点。论者的认知模型如何遵循论证的规范性,如何进一步通过逻辑学的形式化对参与各方的心智状态,在基于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界定与描述,从而在外部论辩对话与内部认知状态之间搭建起规范性的桥梁。
本文提出这些问题,是期待整合法学、语用学和认知科学的理论精髓,为法律论证规则的研究提

回答2: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对于任何事情都是一样的,任何情况的出现都不会是无中生有的,即便是一些看似正常的情况,比如脱发也是有原因的。事出有因,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即便是脱发也是一样,就在不久之前瞅见了「重现`青丝.」一纹,里面有讲到很多头发的知识,就简述些大家听下,不能对头发染、烫、卷,这样会损害头发。
平时也要做好头部皮肤的保养,避免吃煎炸、油腻、辣、酒精及咖啡因等食物,戒食过甜食品,勿将洗发水直接倒在头上,一定要用温水洗头。尽量少烫发、染发,因为对头发的影响较大,次数多了会大伤头发发根。避免熬夜,保证充足的睡眠。保持好情绪。避免精神紧张,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及生活作息时间。

回答3:

1、饮食调节:多吃五谷杂粮,多吃水果,补充人体必需的维生素。还有蔬果、海带、桑葚、核桃仁等等。
2、洗护方法:每周洗发2-3次为宜,洗发时可在水里加点盐,具有防脱的效果。另外加茶叶水,具有控油的效果。

回答4:

脱发的问题比较复杂,每个人脱发的原因是不同的,需要您去一些正规的医院去做检查,看看是因为什么原因脱发的,才能对症下药。
不要去相信街边上的小广告与偏方,往往有些偏方不能是你的病情得到好转。去正规医院才是您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