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情超出了原审的主张形,构成另一个诉讼标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5-05-17 09:06:1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判决确定的,不能再次起诉。

2、同一事实法院没有受理或者撤诉的,或者不是同一诉讼请求的,可以再次起诉。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重复起诉的条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3、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24条。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